越南財政部剛剛下發第5949/BTC-CST號公函,向各部委、中央機構和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征求企業所得稅法項目意見。
此次企業所得稅法修改的突出內容之一,就是對小微企業適用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過去10年來,越南按照既定路線圖逐步降低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一般適用20%的稅率;而自2013年7月1日起,小型企業僅適用原20%的稅率。
與東盟地區國家相比,越南20%的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與泰國、老撾、柬埔寨目前適用的稅率相當,并低于菲律賓(30%)、緬甸( 25%)、馬來西亞(24%)、印度尼西亞(22%)。不過,越南的稅率高于新加坡(17%)和文萊(18.5%)。
如今,據統計,越南共有約90萬家經營企業,其中小微企業數量占近94%。這是一個需要政策支持、鼓勵發展并為國家預算培育長期收入來源的課題。
因此,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該部向政府和國會提交了針對此類企業的稅收支持解決方案,其中包括減少企業所得稅的解決方案。
與此同時,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小型企業(年收入不超過200億越南盾)適用20%的稅率,低于用于其他業務25%和22%的稅率。
特別是2020-2021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這些企業還將獲得30%的應繳企業所得稅減免。
按收入計算的激勵稅率
財政部表示,提出支持小企業的政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支持合適的人,瞄準合適的目標,實現最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避免欺詐蔓延,減少欺詐。激勵和支持政策的有效性,特別是在國家預算持續重組的背景下。
目前,《中小企業支持法》及其指導性文件也規定了根據資本、勞動力和收入標準認定中小企業的標準。
按照這些標準,中小型企業數量占越南企業總數的近94%,如果包括中型企業數量,中小微企業群體占97%以上。
如果根據這些標準來確定有資格享受國家扶持政策的對象,包括適用低于一般稅率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么幾乎所有越南企業都將享受這些政策。
此外,《中小企業支持法》(第4條)僅規定了標準框架,作為認定微型、小型和中型企業的依據。確定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具體標準和對象,要遵循專門法律的規定,確保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符合其特點、目標、管理要求和可行性,落實好各項具體扶持政策。
為此,要確保扶持政策正確、針對性強,避免分散,按照中小企業扶持法的規定,切實落實企業所得稅扶持政策、財政部表示,近期已實施的小型企業,有必要考慮對小型和超小型企業分別適用與適用稅率相當的企業所得稅。向一些優惠產業、職業和社會經濟條件困難的地區傾斜。
綜上分析,越南財政部在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中提出了小微企業集團企業所得稅稅率。
年收入總額不超過30億越南盾的企業適用15%的稅率。17%的稅率適用于年總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至不超過500億越南盾的企業。
“本條中確定企業是否適用17%和15%稅率的依據的收入是上一年度的收入總額。對于新設立的企業,政府應分配具體規定以收入總額作為申請依據”,財政部提出。
本條規定的15%、17%的稅率,不適用于子公司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公司,且關聯關系中的企業不符合適用本款規定稅率的條件的企業。
該規定的加入,有助于為小微企業積累資金發展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提高企業競爭力。這也是幫助小微企業發展成為規模企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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