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記者劉鳳宇)11月21日召開的蘭州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蘭州市貫徹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實施意見》,規定18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協議出讓。
《實施意見》規定了可以協議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范圍,明確18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協議出讓,并規定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 出讓的情況包括政府儲備土地用以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以外用途,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原劃撥土地已改變用途申請辦理出讓手續;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生效判決、裁定,需改變土地使用者;新增建設用地用以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以外用途,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等。
《實施意見》要求,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金,協議出讓金不得低于最低出讓金標準。根據蘭州市近郊四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生地),土地級別依據蘭州市分類(住宅、商業、工業)用地級別確定,一級商業用地最低出讓金每平方米847.26元,二級商業用地每平方米651.47元;一級住宅用地每平方米399.66元,二級住宅用地每平方米338.32元;一級工業用地每平方米433.93元,二級工業用地每平方米347.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