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出貫徹國家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相關意見
工業用地不得變相搞房地產
【本報訊】(記者陳曉薇)記者昨日從第21期《市政府公報》獲悉,市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今年4月出臺的《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 問題的通知》,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貫徹執行的意見,強調不得將已出讓工業用地用于建設標準廠房出租和變相搞工業房地產開發。
根據《通知》規定,2006年8月31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確定了供地范圍和價格,所涉及的土地已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的,可以繼續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或租賃,但必須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將意向出讓、租賃地塊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后,抓緊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簽訂完畢。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上述期限的,應按規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
對此,我市提出的意見指出,對于《通知》規定可以公示后協議出讓的工業用地,原則上限于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已進入實質審批程序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項目。各區政府及市、區相關職能部門不得弄虛作假,變相搭車,擅自擴大范圍。對上述符合公示后協議出讓條件并已完成征(轉)地補償的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各有關部門要特事特辦、并聯作業,抓緊出具審批文件和審查意見,由規劃部門匯總后送國土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予以公示。在土地使用單位按規定繳納地價的前提下,國土部門應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合同的簽訂工作。
意見強調,凡不符合經公示后協議出讓條件或者符合該條件但2007年6月30日前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用地,應統一納入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由國土部門有針對性地組織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各區政府和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管,確保已出讓的工業用地用于原批準項目,不得用于建設標準廠房出租、變相搞工業房地產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