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在漕河涇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型企業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稅率不足10%,按10%的稅率征收。
⑴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⑵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⑶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⑷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