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劃批準的要求,完成基地內建筑、道路、綠化、公共設施等建設后,應按照綜合驗收的要求向規土管理部門申請綜合驗收。綜合驗收的內容包括竣工規劃驗收、土地核驗、城建檔案驗收、地名查驗、地礦驗收。
申請綜合驗收時,對于一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所有建設項目,應遵循“一次申請”的原則。
二、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2、《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
3、《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4、《國土資源部關于部署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84號;
5、《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一條;
6、《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二十七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
8、《上海市檔案條例》第二十條;
9、《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八條;
10、《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11、《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第十~十八條、第三十四條;
三、 受理部門
按照“誰審批、誰受理的原則”,綜合驗收試運行期間由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或區縣規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正式運行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誰出讓、誰受理、誰驗收進行受理。
四、 提交資料
1、《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申請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線/市政交通)》(紙質原件、電子報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檢測成果報告書》或《上海市管線工程跟蹤測量成果報告書》(紙質原件、電子文件各一份);
3、市政管線工程需提供《管線監督檢驗產品質量合格通知書》;
4、工程竣工圖(平、立、剖面圖,紙質二套,電子文件一份);
5、建設項目審批中征詢消防、綠化、交警、衛生防疫、環保等部門的意見的,需提交消防、綠化、交警、衛生防疫、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意見(復印件,核原件);
6、《房地產權證》(復印件,核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該項資料不需要提交;
7、《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檢查結論單》;
8、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索引目錄(一套建設單位保管目錄,另一套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目錄)。索引目錄包括:(1)編制說明;(2)建設項目(工程)信息數據基本要素;(3)案卷目錄;(4)卷內目錄(電子文件、紙質文件);
9、工業項目的還應提供: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預算報告中載有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報告編制單位以及總投資額的頁面(復印件,核原件);
10、驗收內容包括地名查驗的還應提供:地名批準書復印件一份,地名標志設置現場照片一張;
11、驗收內容包括地礦驗收的還應:對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落實情況作出承諾;
五、 領取資料
1、《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2、《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合格證明》或《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分期)核驗合格證明》;
3、《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明》;
六、 辦理時限
從正式受理日期起15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