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創業的浪潮中,對于不少處在創業初期的企業主與財務人員,常常都會遇到一個問題,“將企業的對公賬戶上的存款暫借給股東,到底有沒有風險?這個問題相信困擾著無數的財務人員與企業主,下面我們就來為大家說說股東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涉稅風險。
一、個人無償借款給企業涉稅問題的解析
1. 企業在無償獲取個人資金時,增值稅涉稅問題
上一篇我們在關于股東無償借款的涉稅問題中說到過,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文件規定,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不能夠確認為視同銷售的應稅行為,因此,自然人無償借款給企業的“貸款服務”,企業無需繳納增值稅,但是股東不要任性的以為只要是股東無償借款給公司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一旦稅務機關認定股東具有以謀取稅收利益為目的的,那么就會不作為視同銷售的無償借款,按照市場定價加以確認為銷售收入,從而計征增值稅。
2. 企業在獲取股東資金時,印花稅涉稅問題
由于自然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的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加之無償使用的合同賬載金額為0,因此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
二、個人有償借款給企業涉稅問題的解析
1. 企業在有償獲取股東資金時,增值稅涉稅問題
股東將資金有償的借于企業,并收取相關利息,屬于民間借貸行為,應當確認為自然人向企業提供“貸款服務”,并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收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2. 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8]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規定: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的自然人屬于企業股東,則借貸雙方屬于關聯方。關聯方之間的借貸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還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于此比例規定如下:金融企業的為5:1,其他企業:2:1。
三、企業借款給個人
1. 企業無償借款給自然人增值稅涉稅問題
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自然人使用,需做視同銷售處理,并根據企業的納稅認定身份計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企業借款給自然人無償使用,屬于無償提供“貸款服務”,因此應當視同銷售服務,按照合理水平確定服務收入,計征 增值稅,并應向自然人 提供發票。
2. 企業有償借款給自然人增值稅涉稅問題
企業將資金有償借給自然人使用,正常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即可。
四、自然人與企業借款的涉稅問題
自然人無償借款給企業,自然人沒有從中獲取任何收益,所以自然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自然人將資金有償的借于企業,那么自然就需要按照與企業的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20%的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從該投資的企業中借款在一個納稅年度未歸還欠款是會產生巨大的所得稅風險的,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發了《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股東長期從企業借得資金使用,不僅要根據上述分析計征增值稅,同時還有被視為“紅利分配”,計征“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企業一定要引起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