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8年了,各位納稅人開始逐步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的問題與大家討論。現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事項與大家進行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上述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都強調的了“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售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會計核算上并沒有作損失處理。
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售價低于成本的差額,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不屬于稅法口徑的資產損失項目內容,也就是說不按財產損失來處理,因此,不需要填報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和A10509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企業正常銷售產品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售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作為企業生產經營虧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總額進行納稅申報處理。
因此, 我們應當知道: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1.以前年度發生未能扣除的,追補至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3.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發生未能扣除的,在申報年度扣除。
4.資產損失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除非補齊申報材料。
5.資產損失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準確按照稅法規定對稅會差異進行了調整。
6.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計稅基礎相關證據材料是否清晰、準確。
7.增值稅規定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等非正常損失,企業是否進行了增值稅進項轉出,該進項轉出部分可以與損失一起按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如在以后年度發生處置,以前計提的減值準備允許作為資產損失的一部分,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中進行納稅調整。
9.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10.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11.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思考:納稅人發生的正常經營損失是否可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