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33號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那么,在實務中,如果您是增值稅條例細則28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有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意愿嗎? 如果想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事先要考慮哪些因素? 是否應該考慮:(1)自身稅負、(2)客戶需求、(3)轉化時點的把握 下面以案例形式來分析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前進項稅額的處理對稅負的影響,希望能給有意愿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一般納稅人以啟示(聲明:本文結論是基于文中案例數據測算形成,不具有普遍性,實際操作時還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測算。) 舉例:某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截至2018年5月30日增值稅留抵稅額(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差額)50.15萬元。庫存商品成本價1000萬元,售價1200萬元(不含稅)。當月無銷售業務。不考慮附加稅費。 解析:(1)如果5月30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50.15萬元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計入成本)。 進項稅額計入成本少交企業所得稅額=50.15×25%=12.54萬元; 以后銷售庫存商品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增值稅額=1200×3%=36萬元 (2)如果在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前,銷售庫存商品形成銷項稅額50.15(295×17%)萬元,即當月應納稅額=50.15-50.15=0萬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點無進項稅額。 以后銷售庫存商品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增值稅額=(1200-295)×3%=905×3%=27.15萬元 對比(1)和(2),(1)實際稅收影響額=36-12.54=23.46萬元,比(2)少交3.69萬元。 就本案例分析形成結論認為,一般納稅人有進項稅額時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 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進一步擴展測算,考慮附加稅費,考慮進項稅額或銷售額的大小,考慮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考慮是否有稅負平衡點等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