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馬駿 通訊員楊笑冬)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后,農居民的生活將有望得到進一步保障。昨日,記者從社保局獲悉,《東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用于社會保障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這一辦法,各村和居委會須將土地流轉收益五成以上用于所屬村居民四類社保開支,具體比例亦可由其自行確定。
土地收益用于村民社會保障
據了解,按照2005年9月2日頒布實施的東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市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出讓、出租以及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本集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書面同意,并簽名確認,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讓、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則應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
集體土地流轉所產生的收益,當時規定專款將主要用于農用地開發復墾、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民社會保障系統的建設。而根據省的要求,土地收益的50%應當存入銀行專戶,用于村民的社會保障安排,另剩余50%用于集體發展經濟、分配給農民及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公益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實施辦法則由當地社保、財政等部門參照省有關規定制定。
在此基礎上,該市有關部門新出臺的辦法規定,土地收益將主要包括兩類,凡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標定地價的10%計算;土地使用權出租或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以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資分紅的10%計算。
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50%以上需劃入土地收益社保專戶,當流轉雙方在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協議)時,需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50%以上劃入土地收益社保專戶”一條列入補充條款之中,以確保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及時劃入專戶,具體比例可由各村和居委會自行確定。
專戶資金主要用于四類社保
《辦法》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鎮(街道)財政部門將專門開設土地收益社保專戶,實行專戶管理,賬目設置則細分到各村(居)民小組,相關的專戶存款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專戶資金則屬各土地所屬村、居民小組所有,并用于所屬村(居)民的社保保障開支,主要包括村所承擔的養老保險費、計劃生育養老保險費支出,五保戶供養等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費用支出,以及其他社會保障政策規定應由村承擔并經村委會確認的支出。
各村可利用土地收益社保專戶中屬本村所有的資金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如果村不能按時足額繳納規定的社保費用,該市社保和民政部門可委托相關部門直接從本地收益社保專戶的屬于相關村的資金中扣繳。
另外,土地收益社保專戶資金,作為村級財務公開的一項內容,每年需向所屬村民公布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收入、使用及管理情況,接受村民的評議和監督,并不得有任何的挪用。
東莞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通過從土地流轉收益中建立社保專戶,將進一步改善全市農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并讓農居民從土地轉讓中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