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國土資源部27日發布《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由于最低價標準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確定的,與現在各地工業用地的實際出讓價格相比,將有較大幅度提高。”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介紹。
據介紹,近幾年,我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低于成 本出讓工業用地的問題十分突出,危害也十分嚴重。“全國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標準》規定。
《標準》規定,上海長寧區、虹口區等一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840元/平方米,北京懷柔區、天津武清區等八等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縣、阿克陶縣等十五等為60元/平方米。
《標準》強調,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