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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用給經濟補償?自愿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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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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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離職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01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離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需要區別情況來看,主要分為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等兩種情況,具體表現為:一、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前30天先提出,那么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因為以下幾個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勞動者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02
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一、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1、通用經濟補償金公式=S×NS: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N: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小編提醒: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2、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S×N+S(上)×1N+1:有非錯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S(上)×1: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3、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式=S×2N2N: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通用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N、N+1、2N的應用1、N的適用情況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實際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都為N。2、N+1的適用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的三種情況,會涉及到N+1: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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