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法院:“龐然大物”擋不住生效的法律文書
本報訊(記者郝冬白)成縣人姚占霖和西北某機械化工程總隊(簡稱西北機械)因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打起了官司,該案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后,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卻發現被查封的土地上竟開工蓋起一棟大樓。
10月16日,隴南市法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一棟樓是擋不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法院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繼續執行此案,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放協議雖無效工程款要補償
2002年3月18日,西北機械與康縣城鄉環境保護局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將康縣的城區中街道路改造工程承包給西北機械施工。之后,西北機械于2002年4月1日與隴南市成縣人姚占霖簽訂施工協議,雙方約定,工程由西北機械統一管理,姚占霖在其領導下具體施工。2003年4月,該工程施工完成。2003年12月27日,西北機械與康縣城鄉環境保護局對該工程進行結算,雙方結算工程造價為214.87萬元。
該項工程施工完畢經驗收投入使用后,西北機械卻未按協議給姚占霖支付全額工程款。為此,姚占霖將西北機械告到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姚占霖與西北機械簽訂的施工協議,其內容違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確定該協議無效。協議雖然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且該工程已由西北機械交付康縣城鄉環境保護局驗收使用,故西北機械應對姚占霖已完成工程進行折價補償,補償數額參照雙方協議約定確定為該工程結算價的84%,即180.49萬元。
2004年12月,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西北機械補償姚占霖工程折價款(扣除已支付款)137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西北機械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已生效執行起“風波”
在法定的時間內,西北機械沒有履行判決,姚占霖于是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西北機械下發執行通知書后,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新的問題,遂于2006年5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變更西北機械的開辦單位———中車集團蘭州工程機械修理廠(簡稱中車集團)為姚占霖案的被執行人,并限中車集團于此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姚占霖清償債務及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
但是,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到蘭州進行強制執行,并查封了中車集團甘國用(2003 —0309號)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3000平方米,并從中車集團賬戶中查封2萬元予以執行。2006年6月19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往中車集團張貼了查封公告。同時,法院在評估咨詢公司對被查封土地進行評估估價后,委托拍賣公司對該土地進行拍賣。
可是,令姚占霖不解的是,在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一棟大樓卻平地而起。
10月16日,隴南市法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該院已于當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要求建設方立即停止建設。他們表示一棟樓是擋不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法院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繼續執行此案,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郝冬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