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描述
隨著“城市綜合體”不斷的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裝及貨物希望進各大賣場進行銷售的話,商場(或超市)都會向供貨商收取一定的費用,費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如:銷售返利、場地租金、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費用。
那么,對于這些費用的收取,商場在與供貨商進行合同的簽訂時,都會采用哪些形式呢?不同形式的費用收取稅收繳納都有什么區別?
例如:
A公司進入某商場進行貨物銷售,雙方約定(本案例假設商場為營改增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A公司每月向商場支付1.5萬元場地租金;
2、商場按A公司每月銷售額的2%收取進場費;
3、商場每月收取A公司0.5萬元的商場管理費;
4、活動促銷期間每次收取A公司3萬元廣告促銷費。
二、政策規定
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相關規定: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營改增,按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營改增)
三、稅收納稅
1、A公司每月向商場支付1.5萬元場地租金。
商場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按不動產租賃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1%。
2、商場按A公司每月銷售額的2%收取進場費。
商場按A公司每月銷售額的2%收取進場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屬于平銷返利,作為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轉出,A公司以折扣(或紅字發票)的形式開具,適用稅率為17%。
3、商場每月收取A公司0.5萬元的商場管理費。
商場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4、活動促銷期間每次收取A公司3萬元廣告促銷費。
商場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按文化創意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四、籌劃思路
通過對以上的政策及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商場在收取銷售返利、場地租金、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費用時,如果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則商場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否則按實際所提供的不同服務來繳納增值稅。
因此,商場(或超市)在與供貨商簽訂收費合同時,盡量規避與銷售量、銷售額或服務額掛鉤,這樣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稅的稅負率。
簽訂合同時掌握兩大關鍵點:
1、看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
2、看商場是否向供貨方提供了一定的勞務或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