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古老師在一個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案例中,發現一些帶有普遍特點的股權結構稅務設計問題,在此和大家做一些簡要的分享。以下是并購前被收購公司甲的股權結構圖:
一、原并購交易及納稅情況
1、被并購方基本情況
甲公司各股東的股權計稅基礎總額5億,其中A公司持股計稅基礎3.45億;合伙企業B持股計稅基礎0.25億;香港C公司持股計稅基礎0.3億;BVI公司持股計稅基礎1億。甲公司賬面有未分配利潤0.8億。
2、并購交易安排
收購方,以全部現金30億收購甲公司各股東所有股權。
3、原并購交易的稅收籌劃
并購前,甲公司向股東分配股息0.8億元。甲公司分配股息后,再由收購方按照新的價格進行并購,并購價格降為29.2億元。
4各股東納稅情況
A公司:不分配股息轉讓股權納稅:(30×69% - 3.45)×25%=4.31億;分配股息后再轉讓股權納稅:(29.2×69% - 3.45)×25%=4.17億,由于分配股息免稅,分股息后再轉讓股權有節稅效果,但不大。
B合伙:無論是轉讓股權還是收取股息,合伙企業計稅方法相同,分股息后再轉讓股權,節稅效果有限;
C香港公司:根據甲公司自己的計算,不分配股息轉讓股權納稅:(30×6% - 0.3)×10%=0.15億;根據甲公司自己的計算,分配股息后再轉讓股權納稅:0.8×6%×10%+(29.2×6% - 0.3)×10%=0.15億。
稅務要點:1、對于香港公司來說,分配股息沒有節稅效果,除非能享受股息稅收協定優惠5%。本案例中香港公司持股比例不夠25%,不能享受5%稅收協定優惠;
2、香港公司直接轉讓股權比例25%以下可以不在大陸征稅,本案例為什么要征稅?這個問題涉及稅收協定問題,比較復雜,以后有機會專門寫稅收協定方面的文章介紹;
3、如果香港公司轉讓股權不征稅,分配股息會增加總體稅負。
BVI公司:不分配股息轉讓股權納稅:(30×20% - 1)×10%=0.5億;分配股息后再轉讓股權納稅:0.8×20%×10%+(29.2×20% -1)×10%=0.5億。并購前分配股息,對BVI公司沒有作用。BVI與我國沒有股息和財產轉讓稅收協定,沒有這方面的稅收優惠。
總結:并購前分配股息,對合伙股東、境外無協定國家(地區),基本沒有稅收籌劃效果;對香港公司股東,需要配合復雜的協定操作才可以起到籌劃效果;對境內法人股東有節稅效果,但是意義不大。二、更優的并購交易納稅籌劃及評論
1、境內法人股東A有稅收籌劃空間,但是操作比較復雜,在此不涉及過多。A股東接受全現金收購表明已經放棄了特殊重組的條件,可能為了避免被鎖定太長時間直接套現離開。
2、合伙企業B,該結構本身就帶有籌劃痕跡,B股東應該是這幾個股東里最早對稅務關注的,在此也不過多討論;
3、香港公司C,本來可以做到不用繳稅,或者只繳納很少的股息所得稅。原因是在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是對稅收協定要求把握不到位,這里面也有部分政策原因,情況比較復雜。
4、BVI公司,本案例中這種持股結構是最差的,完全沒有經過跨境稅務結構的設計。該結構的缺陷主要表現在:(1)目前我國跨境并購重組籌劃空間基本被鎖死,一旦采用該結構,難以解套;(2)沒有任何稅收協定支持。
但是,這樣的結構也不是完全沒有解套的辦法,只不過解套的操作不在境內而在境外。歡迎大家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