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業、房地產行業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定為11%,稅負與原繳納營業稅相比較會有所增加,在我們為企業進行稅務服務的過程中,許多財務人員對如何能夠合理降低增值稅稅負感到困惑,例如,某縣一家房地產公司財務人員提出的疑問如下:
我們是地產開發,建筑公司也是我們自己的,在工程施工階段,我們是采取甲供模式,還是采用工程大包方式能夠對房地產企業節約成本、降低增值稅稅負更加有利呢?還有個問題需要搞明白,就是建筑公司可以給地產公司開11%的專票嗎?
長河財稅專家李莉回答
根據貴公司實際情況,我們認為貴公司采用“甲供”模式,對房地產企業降低增值稅稅負更加有利,但是建筑企業務必執行簡易計稅的政策,給房地產企業開具征收率為3%的而非稅率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長河財稅專家李莉解讀政策
什么是甲供工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發包方或業主自行采購,并將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動力交給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的一種建筑工程現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此項規定表明,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既可以采用一般計稅方法,也可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財稅[2017]58號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采用“甲供”模式,由材料供應商將材料等發票直接開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那么占成本總額30%的鋼材、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可以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發票; 占成本總額20%的機械費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取得稅率為17%增值稅進項發票,即使出租方是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代開征收率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占成本總額15%的地材(磚、瓦、石等)日由施工地個體戶供應,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剩余占成本總額約25%的人工費、占成本總額約5%輔助材料費和占成本總額5%的管理費,由自持的建筑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給房地產企業開具征收率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可以大大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稅負,使得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稅負減低至4%-6%。
與此同時,自持的建筑公司增值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建筑公司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規定: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按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由上可見,稅負的增與減,關鍵取決于專用發票的取得和進項稅扣除額的大小,在“營改增”后房地產行業與建筑行業已經成為增值稅稅種中兩個不可分割的鏈條,只有做好稅收籌劃,規范稅務管理、才能降低稅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