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稅收方面的好處而進行的收購活動常常被看作是企業與稅務局的“零和博弈”。但是,基于稅收原因的重組也可能會通過消除稅收方面的損失而促進企業更有效率的發展。
1.凈營業虧損和稅收抵免的遞延
一個有累計稅收損失和稅收減免的企業可以使與其聯合的有正收益的企業進行合法避稅。為了使被重組的企業能夠繼承有利的稅收屬性,要求有“利益的連續性”。
滿足這種連續性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第一,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是通過將其股票調換為重組公司的股票來進行重組的。 (股權支付形式達到要求比例)
第二,重組應出于合法的業務目的。
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
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逐漸增加資產稅基
重組公司可以提高或逐漸將重組公司的資產稅基增加至公允市場價值,并且在這一新的基礎上提取折舊費。(對估值可能增值的資產)
因此,被重組企業資產稅基的提高導致了更高的現金流量,同時也可能會降低未到期資產處理時所能實現的收益,從而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這是指理論上的)
(但注意:我國目前的具體規定,資產增值部分可計提折舊,但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折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獲得利息費用的列支
債務融資的利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列支,所以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融資成本相對較高的債務融資越多,企業整體資金成本就越低,稅收利益也越大。
(如前面提到的“杠桿收購”,不僅當前以較少的現金流出實現大規模的收購;而且未來較長時間內支付債務融資利息還可產生抵稅效應。)
但是股權融資的成本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支付,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
4.財務協同效應
在公司重組時,外部融資的許多交易費用以及股利方面的差別稅收待遇可以通過重組使公司從邊際利潤率較低的生產活動向邊際利潤率較高的生產活動轉移,對于混合企業這項刺激更為明顯。這種財務協同效應,構成了提高公司資本分配效率的條件。也就是說,在企業兼并發生后,通過將收購企業的低資本成本的內部資金,投資于被收購企業的高效益項目上,從而使兼并后的企業資金使用效益更為提高。例如,已進入成熟期或衰退期的企業,往往有相對富裕的現金流入,但是苦于沒有適合的投資機會,而將資金用于股利的發放。長此以往,企業發展前景會更加暗淡,逐漸走向衰落,所以其管理當局希望能從其他企業中找到有較高回報的投資機會,從而形成資金供給。與此同時,那些新興企業增長速度較快,具有良好的投資機會,但是其內部資金缺乏,而外部融資的資金成本較高,加之企業負債能力差,獲取資金的途徑非常有限,因此特別需要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兼并在供求之間搭起了通道。兩種企業通過兼并形式形成一個小型的資本市場,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資金的效益,另一方面得到了充裕的低成本資金,可以抓住良好的投資機會。
